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委发[1999]15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47号 1999-12-6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3]2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3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努力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有效地拉动消费、投资和出口需求,继续保持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有效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委发[1999]15号),这对加快我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稳步推进我省的各项改革事业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批免15号文件规定减免的地方各税。 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农业税附加暂停征收。 三、要加大对1999年7月1日前欠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力度,千方百计积极组织入库。 四、企业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用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产设备的投资,实行按40%比例抵免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发文作出具体规定,届时省局将另文予以明确。 五、国有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比照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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