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6]413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23日起,对新设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纳税人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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