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2000]140号 2000-06-13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再投资及多层次再投资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对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尤其对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和中央有投资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的烟草企业、邮电企业,要重点进行清查。对属于国税征管范围而未纳入管理的,要依法纳入管理,并按规定将属于中央收入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金库,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财税字[2000]74号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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