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4]443号 1994-07-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和消费的物价指数增长较快,经市政府同意,从1994年4月1日起,对特区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前,先扣除房补,再扣除地区物价差补贴500元。 房补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按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补充规定、通知等文件实行房改的,并按其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 我市龙岗、宝安区比照此通知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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