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2]50号 2012-05-0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着重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金融业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外部要素约束,推动创新发展、提升深圳质量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迫切需要金融业重点加大对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低碳发展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支持,推动全市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升级。立足新起点,把握新趋势,深圳金融业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刻认识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新时期深圳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当前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沟通长效机制,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重大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重大政策等信息,提高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各区(新区)要大力支持银企合作,切实做好各项服务,构建银企对接平台,组织覆盖面广、多层次的银企洽谈会和对接活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要坚持“审慎宽容、有扶有控”的监管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资金支持,推动实现金融业与实体产业的共生发展、互利共赢。 二、强化金融融通功能,保持社会融资总量均衡增长 (三)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运行节奏相衔接。积极采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满足信贷总量调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大对深圳信贷投放力度;非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总公司)的支持,将深圳作为金融资源投放的重点区域,确保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需求。2012年,力争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100亿元,增量不低于380亿元。 (四)拓宽直接融资市场资金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通过上市、再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数量不低于30家,首发和再融资累计募集资金突破500亿元。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研究制定区域集优债等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并推动实施。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不低于600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累计成交金额超6000亿元。争取深圳高新技术园区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第二批试点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进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企业股权流动和股权融资,加快建设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 三、强化金融调控功能,推动经济战略转型 (五)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2012年,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超200亿元,贷款增速不低于20%。鼓励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壮大。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2012年,力争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上市企业家数超过全市新上市企业的60%。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特点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发展设备租赁业务,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科技企业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基因、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新材料、超材料等产学研资联盟和产业发展基金建设。在现有信息、生物、超材料、新能源4只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股权基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六)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打造全国金融要素交易、创业投资、财富管理和中小创新型企业融资中心,促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相关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型物流企业改制上市。鼓励优质供应链管理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满足现代物流企业资金链需求。积极发展贸易物流融资,针对供应链管理、物流总部经济、航运衍生服务等高端物流业态,探索开发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贸易融资、订单质押和股权质押等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鼓励金融资源重点投向深圳“十二五”规划中布局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探索在前海推动金融业与航运业的有效结合,争取设立航空、航运金融租赁公司,并开展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试点。 (七)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充分满足深圳服装、钟表、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业态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等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联合贷款、杠杆收购贷款等形式,支持深圳传统优势产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拓展和丰富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备份中心的市场功能,探索建立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珠宝钻石交易中心等新型要素交易市场。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旧工业园区等产业载体升级改造,促进新兴产业、高端项目落地。 (八)推进“绿色信贷”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将信贷资源投向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项目、企业和产业,优先加大对我市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等信贷投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探索推动深圳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企业排污权交易试运行工作,促进低碳经济转型发展。 四、强化金融培育功能,构建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和完善差异化的银行信贷监管制度。深入推进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以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合理定价为重点,在审批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定价机制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动态调整小微企业信贷监管标准。争取监管部门支持,适当将贷款风险容忍度提高至5%,存贷比指标按规定的控制线上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 (十)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事业部和产品研发中心等专业机构。鼓励在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宝安区、盐田区、龙岗区以及大鹏新区、坪山新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4个功能新区增设营业支行网点。2012年,力争全市银行支行网点不低于1450家,新增网点不少于30家,其中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和4个功能新区新增家数不少于20家。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争取村镇银行试点名额,重点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倾斜。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12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不低于80亿元,新增贷款累计超过200亿元。规范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促进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相互合作。2012年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额不低于480亿元。 (十一)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抵押方式,争取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稳步发展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组合担保、互助联保和支票授信等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探索发展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资产转让市场,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大力推动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平台。 (十二)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引导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整治不规范经营的相关文件,严格遵循“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原则,坚决禁止各种附加在贷款业务上的不合理收费,杜绝变相提高利率、搭售金融产品、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等行为,主动让利企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12年,金融机构减少各类收费不低于20亿元。 (十三)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各类保险产品和业务,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投资深圳小微企业项目,购买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 五、强化金融先导功能,促进实体经济自主创新 (十四)大力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充分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吸引更多创投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我市。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发起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以前海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和金融创新开放为契机,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聚集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面的各个专门领域内的专业投资基金或具有产业引导作用的母基金,助推我市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力争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突破2500家。 (十五)积极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建立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有效机制,完善科技金融结合的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积极创新我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方式,通过再担保、联保贷款、集合债、银政企合作梯级贴息等机制,有效保障和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信用担保、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在深设立专营性业务创新实验室、产品研发中心,提升金融产品科技研发和金融科技产业化发展能力。 (十六)推进前海金融创新,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在前海探索推进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积极探索深港银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尝试利用香港低成本人民币资金支持前海开发开放和重点产业发展。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允许更多前海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拓宽实体企业债务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金融产品、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加大对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及专业服务等产业的信贷支持。加快组建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服务市场主体。按照规范发展的要求,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提升要素市场金融服务层级。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基础设施,支持跨国企业在前海设立全球结算中心。 六、强化金融服务功能,保障社会民生普惠建设 (十七)切实做好民生普惠各项金融服务。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断扩大受众覆盖面。积极推进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着力扩大居民文化、旅游、健身、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需求。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金融IC卡升级运用,拓宽小额消费运用领域。引导和支持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发展小额消费信贷保险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大力推动各类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发展,稳步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扩大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范围。 (十八)切实保障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市政府投融资任务和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满足沿江高速、抽水蓄能电站和核电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进入水务、环保、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领域。支持各金融机构配合市、区政府探索保障性住房投融资体系,拓宽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券或股权形式参与投资社会医疗事业、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投资和养老服务机构。 七、强化金融扶持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外溢发展 (十九)推进贸易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便利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促进对外贸易稳步发展。引导境内企业扩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探索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需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特点的管理模式。 (二十)推进外汇服务和业务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外汇服务水平。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非金融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便利境内外旅客货币兑换,服务我市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增强涉外主体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本外币兑换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经营资格;进一步强化全球现金管理、跨境融资和离岸金融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力度,综合运用国际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境外融资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扶持外溢型企业实现汇率避险保值。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外向型企业外汇避险工具的专业业务培训,逐渐提高和增强外向型民营企业对外汇金融衍生品的认知度和综合运用,提升涉外主体的经营能力。 (二十一)稳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深圳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需求,加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力度,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创新各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促进企业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深入开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类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本币的需求。积极组织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培训,促进深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序开展。2012年,力争深圳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不低于3600亿元,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八、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二十二)充分发挥财税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将银行参与信用再担保体系和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贡献度,纳入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指标体系,与财政资金分存业务比例挂钩,引导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提升现有信用再担保体系、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融资服务作用。通过安排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政府增信资金,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门槛。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施一揽子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各区(新区)根据辖区内产业布局,结合市级信用再担保体系、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创投引导基金三大融资平台,研究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突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公益服务功能,重点服务战略型新兴产业内的中小微型企业。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代偿损失的补偿政策,即中小企业“集合担保信贷”计划。鼓励民营、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深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政府信用担保体系为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区级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方式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 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税收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提高审核进度和工作效率,全面落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支持政策。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结合小额贷款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出扶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 (二十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牵头,各有关金融机构参与,整合和共享信用信息,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十四)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对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构筑金融安全区,确保金融资本合理流向实体经济。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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