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8]28号 2008-08-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 2008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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