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二[1995]2号 1995-01-04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印花税政策,现对印花税的缴纳办法和资金帐簿的计税依据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一次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一律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的办法交纳。一次交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采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办法交纳,但必须经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关于记载资金帐簿的计税依据和贴花问题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2、企业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3、资金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票应统一粘贴在总帐上,其它记载资金的帐簿,同其它帐簿一样,均按件贴花五元。 大连地税局 1995年01月0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