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2022]36号 滁州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13
摘要: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助企纾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举措: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建房〔2022〕36号                       2022-7-13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建交通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人行各县(市)支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2022年7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助企纾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举措: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取消夫妻离异一年内购买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限制。

  (三)缴存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四)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可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五)其他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给予部分购房契税补助

  (六)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单、契税发票办理。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对企业项目贷款予以支持。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障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贷款需求,加大优秀建筑企业授信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通过展期等方式予以支持,并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引导各在滁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贷合理增长。

  (八)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各金融机构可降低居民首套及二套改善性住房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可降至20%,贷款利率最低可降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本举措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范围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其中,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优先适用《中新苏滁高新区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苏滁管发〔2022〕40号)。

  本举措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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