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教育考试服务测验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51号 2003-03-1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强化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升学与就业指导测验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教育测验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隶属山东省教育厅自学考试办公室,属省工南局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在济南市历下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教育部考试中心升学与就业指导测验(升学版)收费问题的复函》(财教司函[2001]86号)规定,民升学与就业指导测验服务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学生自愿参加2该经营服务项目由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经办,各级招生办公室代办,收入由省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统一核算,并统一纳税。教育测验发票由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及其代办单位在进行升学与就业指导测验结算时开具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使用,该发票也不得挪作他用。 二、发票的联次及规格 教育测验发票代码为137;联次为单张左右两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发票规格为176mmx61mm,存根为35mmx61mm,发票联为141mmx61mm。教育测验发票为定额发票,面额为30元。 三、发票的印制、领发 教育测验发票由省局监制,济南市主管地税机关向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发售。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统一领购。其它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升学与就业指导测验专用定额发票票样(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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