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4]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06
摘要: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支持和扶持发展个体经济、促进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同时,对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组织收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必将对我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8号       2004-02-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支持和扶持发展个体经济、促进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同时,对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组织收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必将对我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保证国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负公平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现就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坚持实行动态监控。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前提和首要环节,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对起征点以下及其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无证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严格要求经营户亮证经营,彻底铲除税收征管的死角和盲区;同时,对所有的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经营户,各地税务机关都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控;要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小组和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进行综合管理,并根据业户的生产经营及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了解、掌握其经营动态,对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定期定额户要及时调整其定额,纳入日常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对起征点以下的经营户,税务机关也要加强户籍管理,掌握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一旦发现业户超过起征点而不自行申报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补税罚款,如连续数月超过起征点而不自行申报纳税的还应直接调整其定额,恢复征税。

  二、加强地、国税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提高对纳税人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的广度和深度。

  为了及时掌握地、国税共管户,特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动态、发票使用情况、定额调整情况等,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国税机关加强联系与沟通;要联系实际积极研究建立户管信息交换制度或者定期联系制度,确定专人专岗,定期进行共管户税收征管信息的交流,确保国、地税定额调整与税款征收同步进行。

  三、加强民主评税工作,推行公开办税,提高定额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作用,确保定额核定工作更加民主、公平和合理,各地要充分发挥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的作用,提高公开办税的透明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定额公开,不但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进行定额公开,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也要同步进行定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发票使用工作的监控和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为加强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以及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各类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其发票使用的责任心、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秩序,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采取诸如严格控制发票领用数量、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严格按发票的使用对象登记使用台帐、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以进一步强化该类纳税人的发票使用责任意识,提高其守法经营、依法用票的自觉性。对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且定额低于新起征点的经营户,可通过严格控制每月发票领购数量的办法,以防止纳税人人为地调节月度之间的发票开具数量逃避纳税义务;对起征点以下及其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非法买卖、转借、代开发票行为的,立即予以严肃处理。纳税人所需发票一律到税务机关门征点申请开具,以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秩序。

  五、征管现代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紧紧抓住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纳税户数明显减少、个体税收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有所缓解的有利时机,通过健全管理机制,调整管理力量,开展纳税评估,推行超定额电话申报,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等技术手段,在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保障和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和集贸市场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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