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444号 2005-11-0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针对各地在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十一月四日 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二) 一、问: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未达起征点的代开票纳税人如何管理? 答: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代开票纳税人,按固定期限征税;对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按次征税。 二、问:代开票纳税人税款年终是否清算? 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其税款实行按月结算,年终不再清算。 三、问:对货物运输业分包业务如何计算征收营业税? 答:对自开票纳税人承接的货物运输业务,如该自开票纳税人参与了某项货物运输,并又将其中的部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其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必须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凡自开票纳税人未参与货物运输的,一律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问:代开票纳税人发生货物运输业务可否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答:对于受票方不需要凭以抵扣增值税或抵减营业税营业额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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