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二[1995]7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0-16
摘要: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进行纳税调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5]72号            1995-10-16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进行纳税调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纳税人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六、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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