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56号 2006-04-3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邮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送达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单》不再开具。 完税证明各地税机关可委托邮政部门或自行购买机器打印制作。完税证明的寄递,可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具体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完税证明》的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另行制定。 三、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打印制作或寄递完税证明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邮政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这项工作,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 在完税证明打印、制作或寄递前,双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在数据的管理、完税证明的结报、完税证明的制作、分拣封发、投递、退信及数据收回过程中有关登记、签收、存档、销毁、删除等具体事项,并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邮政局 2006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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