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1〕78号 2001-03-2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因此,对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的纳税人逾期未贴花的行为,应当从纳税人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之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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