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6]6号 2006-2-1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及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标准仍按省局浙国税所[2005]10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纳税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商业企业(商场、超市)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进行的促销活动,分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在对消费者中奖后给予的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其现金奖励支出和实物奖励的购进成本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2.对消费者消费到一定程度后给予的现金返利,允许纳税人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对纳税人向消费者赠送的消费赠券,以消费赠券结算的商品销售,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相应成本,其促销支出(赠送并已结算的消费赠券金额)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四、电力企业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1.电力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可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并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2.电力企业生产自用电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五、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所列支的离退休人员有关退养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所得税,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号)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取得《认定证书》,同时对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如果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在计算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剔除已经用于抵免的所得税额,即:还原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申请书)后,因集中采购原因,采购单位与具体实施单位不一致时,应取得原集中采购单位出具的分割清单,经省局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抵免手续。 3.确认申请书批准的“项目执行年限”与实际技改年限不一致或者先技改后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的,在追认的剩余年限内可以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批准的国产设备采购清单中列明的设备与实际采购的设备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取得原确认单位出具的更改证明,再办理设备购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八、凡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应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公司向上述保险中介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九、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对采取以“批单”名义红字冲销保费收入假退保,或假理赔列虚假支出的,应按规定全额并计应纳税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金融保险企业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六条财产转让损失处理。但对抵债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等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十一、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并与企业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严格区分。 差旅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内容、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费用开支标准、支付凭证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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