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49号 2001-03-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向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传达、贯彻,并要求在工作中按照本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各项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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