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饲料工业企业、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和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141号 1997-05-1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和《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有关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无论新老企业统一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免征或减半征收项目已征入库的,不再办理退库。 附件: 1.财税[199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财税字[1997]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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