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3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3]17号 2003-02-2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精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 2003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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