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3刑初885号 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高某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8
摘要: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向无出售权的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J芝作为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鲁0783刑初885号

  发文日期:2021-01-28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0783刑初885号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282592488****。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高某虎,公司员工。

  被告人:高J芝,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胜、张爱云,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二部刑诉(2020)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J芝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青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高某虎、被告人高J芝及其辩护人王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份,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J芝在实际交易额只有50万元的情况下,为销售从散户购买的废钢,向山东银丽金属利用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53123217.78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办案说明、打款明细及回款明细、开具发票明细、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情况表、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袁某、崔某、么某的证言、被告人高J芝、同案犯王祥伟、李翠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J芝经营的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向山东银丽金属利用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高J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J芝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J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罚金50000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高J芝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J芝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自愿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庭审中被告人高J芝供认2019年11月13日向寿光市公安局缴纳的350万元是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向无出售权的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J芝作为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J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J芝系初犯、偶犯且认罚认罚、自愿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

  二、被告人高J芝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款项350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世山

人民陪审员  刘秀芝

人民陪审员  薛建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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