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0602刑初30号 许某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9
摘要:被告人许某军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6794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吉0602刑初30号

  发文日期:2021-11-26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吉0602刑初30号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军,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军于2017年1月2月间,接受张会远(另处)指使,随同张某(另处)到白山市,委托白山市佳誉会计咨询公司,利用陈冬和陈炯二人已丢失的身份证,在白山市注册成立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和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后张会远委托白山市唯爱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代办税务登记、税控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被告人许某军、张某受张会远指使,又再次来到白山市通过吴某,取走了由吴某给代开的两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40份,及上述两家公司的公章、税控盘,后二人回到河南省尉氏县交给张会远。经查上述两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受票方均系山东省瑞力健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4月1日将货款全额分十二笔打入上述两公司基本账户内,同日上述两公司又将货款全额转入卢月香、吴亚峰(均另处)在济南市交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经国家税务总局沂蒙县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上述两公司所开具的上述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认证抵扣。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许某军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孟某1、李某、朱某、吴某、陈某等证言,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工商登记查询两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两公司基本账户查询材料、微信查询材料、吴亚峰、卢月香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材料、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材料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军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许某军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许某军与张某(另处)按照张会远的安排来到吉林省白山市,合谋通过注册中草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许某军与张某(另处)委托白山市佳誉会计咨询公司,分别冒用他人名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白山市成立白山市仲夏中草药有限责任公司和白山市农吉中草药有限责任公司。后二人又委托白山市唯爱咨询有限公司经营人吴某代办仲夏、农吉公司的税务登记、税控盘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2017年2月间,仲夏公司和农吉公司分别为山东省瑞力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出发票代码为2200162160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0份,价额合计为人民币3996581.2元,税款额为人民币679418.8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实:2017年8月4日,白山市公安局接到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吉公司和仲夏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移交书。2017年8月4日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证实,许某军于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在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大石桥派出所抓获后行政拘留,2020年10月22日,我局派侦查人员向其宣布刑事拘留。

  3、人口信息证实,许某军出生于1989年1月24日出生等有关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经吴某辨认许某军是找其取发票的人。经张某辨认,张会远就是带其到吉林省白山市成立公司并指使其送税控盘及取发票的名叫“张会远”的男子。经孟某2辨认,张某是到佳誉会计公司送仲夏公司手续和转给我刻公章费用的人。经吴某辨认,许某军和张某就是其在代办业务过程中,接触的发票领购人和经营人。张会远就是和张飞一起到公司委托办理农吉、仲夏公司的税务登记的人。

  5、工商登记查询材料证实,仲夏公司和农吉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设立的办理由委托代理人孟某1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是陈炯和陈冬等信息。

  6、农吉公司和仲夏公司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卢月香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山东省瑞力健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和2017年4月1日向农吉公司和仲夏公司的账号转账4676000.00元,农吉公司和仲夏公司于当日将钱款转入卢月香账户内。

  7、山东瑞力健药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及注销档案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01年8月16日注册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注销等信息。

  8、山东瑞力健药业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及接受仲夏公司和农吉公司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结果证实,农吉公司和仲夏公司出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认证后失控。

  9、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卷宗材料证实,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3月份开始对仲夏公司和农吉两家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后,稽查局认为两家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10、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证实,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检查情况,暂认定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和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涉案发票“票款不一致”。

  11、情况说明及IP地址明细证实,白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取了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力键中药材有限公司、卢月香交易往来,往来交易共计12笔,IP地址为119.162.25.39,IP地址为同一,通过互联网查询,上述IP地址在济南,且登录ID均为0900088984700001.C.0807。

  12、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证实,涉案增值税发票相关信息。

  13、农吉公司银行往来交易信息证实,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农吉公司与山东瑞力键药业有限公司、卢月香的交易往来情况。

  1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2018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山东省淄博市下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15、证人管某证言证实,我是浑江区分局税源管理一科工作,任科长职务,负责税源日常管理,仲夏公司和农吉公司是我科的管理户。2017年3月份的时候,这两家公司申报纳税后,我们科的于某发现纳税申报的丹参、黄芪销售价值几百万元,而白山市区域内这类中药材达不到这么大的生产规模,觉得有问题,于某到公司的注册登记经营地址进行调查,明显不具备储藏和生产条件。后把公司的一个叫张飞的员工找到局里了解情况,他说是老板雇佣打工的,不清楚公司情况,也不出示身份证件。我们按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他们的税控系统就锁死了,案件移交给稽查局查处。

  16、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在白山市浑江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一科工作,任科员职务,仲夏公司和农吉公司是我们科的管理户,这两家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后,我发现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号码信息都是外地人,发票开具信息显示的时间是2017年刚过完年,交易的中药材数额偏大,我感觉不对劲,就向领导汇报了,然后我们就进行了核实,公司登记的法人电话联系不上,通过公司的业务代办人吴某联系到公司一名自称张飞的人,他说是老板雇佣负责收发货的,其他的都说不清楚。调查后,我们把案件移交稽查局了。

  1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唯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7年1月份左右,一名自称张正坤的男子让我给他们公司仲夏公司和农吉公司办理税控、银行开户,他给我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公章、财物账等手续,办理开户是我公司的员工去办理的,办理税控是张姓男子找了另外三个人和我去办理的,其中一个人自称叫张飞。办理开户和税控两家公司的法人没有到场。

  18、证人孟某2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9月份到白山市佳誉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12月份,有个外地人来到佳誉公司,委托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我们老板李某接待的,老板安排我来办理两个公司的注册登记,一个是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一个是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不是委托办理的人,而是陈冬和陈炯,办理完注册登记后,另一个人(张某)来取的营业执照,并让我把两个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给刻了,刻章钱是用微信转账给我的,微信名叫“和尚”。

  1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佳誉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6年12月的时候,有两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到我公司请求代办“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我公司由员工孟某2具体经办,一周后,我公司将办理完毕的工商执照交给了这两个男子。他们委托我公司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要把发票拿走,并且不委托我公司记账,我公司拒绝了他们的委托。

  20、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我和陈冬是夫妻关系,陈冬在常州市立鼎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现在越南出差,他没有经营过中草药生意,也没有注册过中药材公司,我听他说在2015年夏天去安徽省出差时钱包以及身份证全部都丢了,后来补办了一个。

  21、证人魏某证言证实,我现在成都市从事园林绿化的工作,我从来没有到吉林省白山市。我于2016年6月份左右在成都市龙泉区百悦城丢失了身份证。我没有在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任职,不认识叫张某的人。

  2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毕业后就在贵明航天海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我在上大学的时候在哈尔滨办过身份证,2015年左右,我去贵阳出差,在贵阳火车站将身份证丢失了。我没有去过吉林省白山市,也从来没有注册过公司。

  2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左右,我的同乡张会远说带我到东北成立公司,开发票卖钱,并让我自称张飞,他自称彭总。同年12月份,我和张会远来到白山市,张会远说要成立中草药公司。张会远让我在白山租房子,我用张会远提供的陈冬和陈炯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二人的名义租赁了两个房屋,合同签好后我将租赁合同交给了张会远,张会远拿着合同去办理委托注册公司。过了一段时间,我按照张会远的指示,通过微信转账给一个中介公司的小姑娘刻章费490.00元。张会远通过白山中介公司(唯爱咨询)一名叫吴某的人,注册成立仲夏公司和农吉公司,法人是陈冬和陈炯。我按照张会远的要求,将租赁的一间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吴某。过后,张会远让我和吴某去趟国税局,让我说是公司员工。后来,张会远让我跟一名叫许陆军的来白山,在吴某的办公室,吴某将仲夏公司的发票和税控盘给的我,我回去交给张会远。仲夏公司成立后未通过我购进和销售中药材。

  24、被告人许某军供述证实:张会远是我三姨夫,我和张某是朋友。2017年2月,张会远让我跟张某一起来白山市,张会远让我们联系白山当地一个叫吴某的人,我们来白山市的时候,张会远交给我两张不认识的人的身份证,分别叫陈冬、陈炯,让我们把身份证交给吴某在白山市注册两家新公司。我们到白山市之后,联系吴某,说是张会远介绍来的,告诉他说我们要注册公司并把陈冬、陈炯的身份证给了他,注册公司的事就全权委托给吴某办理了。我们就离开白山了。大概一周之后,吴某跟张会远联系让我们去白山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张会远又安排我和张某来白山,我们来白山又联系的吴某,在吴某的门市房里,吴某拿了一些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用他自己的电脑按照张会远的要求开具了大概一、二十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受票公司我记得是山东省瑞丽健药业有限公司,还有其中一家公司(农吉或者仲夏)的税控盘和公章。我跟张某回宾馆把这些东西通过快递邮寄给张会远,我和张某就回郑州了。大概过了二十多天,张会远安排我和张某来白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了白山我还是跟吴某联系的,吴某带我们去的国税局,吴某给了我一个档案袋,里面是开发票的手续,我去办理时,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就跟我说这家公司有问题开不了发票,张某也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就都走了。当时是吴某用在他江北的门市房里,用他的电脑在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照张会远的要求打上去开具出来的。吴某用我们在白山市注册的仲夏和农吉两家公司到国税部门申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发票。我们在白山注册的这两家公司没有实际办公地点,也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业务,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的,我们注册的仲夏和农吉两家公司与山东瑞丽健药业也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就是为了能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张会远能用虚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钱,具体张会远如何处理的,我不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军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6794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莉娜

  审判员 孙旭萌

  人民陪审员 孔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原嘉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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