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翠微大厦等15家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消费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2013-08-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同意对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跨区、县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消费税(名单见附件)。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加1-2.docx 1.统一缴纳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2.统一缴纳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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