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6]256号 2006-09-22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贯彻执行,对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同时废止。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依据。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有关规定,对企业产业、产品及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了统一、规范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经与重庆市经委商定,凡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地税机关要求申请企业出具其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应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具统一格式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证明通知书》(见附件)交申请企业,区县级企业凭通知书向所在地经委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经委转报市经委申请界定,市级企业可凭通知书直接向重庆市经委申请界定。 三、《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已置于ftBR://162.20.1.13/所得税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请各单位自行下载,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附件:提供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证明通知书(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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