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转发《省人社厅等4部门转发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泰人社字[2023]12号 2023-4-2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泰安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相关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障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经测算,我市工伤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故工伤保险费率维持现状,暂不予调整。 (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扩大参保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管力度,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待遇足额发放。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 附件:鲁人社字[2023]2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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