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关于纺联公司进口化学短纤维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44号 1986-03-08 浙江、福建、山东省税务局,上海、天津、大连、广州市税务局,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宁波、福州、青岛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5号),各类工贸结合的公司、生产出口纺织品的企业,实行进口原料按国际价格水平结算原则,进口时照章缴纳关税、产品税,产品出口后,再按年度以出口产品实际用料数量退还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据纺织工业部反映,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手续繁琐,而且给工贸结合的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困难。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各地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化学短纤维,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但国内加工后的副次品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口需要转为内销处理的部分仍应征税。为了简化核算计征税收手续,进口时可按8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计征关税和有关税款,并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另外,有关加工厂如具备保税工厂条件的,也可按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四月一日起执行。对于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纳税进口的,其加工产品出口后仍按原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海关总署 财政部 198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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