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本地注册登记的两家房地产企业都接到国、地税局两家单位通知,称两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由各自单位征收。两家房地产企业都是2007年注册的法人单位,且注册资本均为货币投资。国税局的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财税[2006]1号文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2008年4月25日在线访谈内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2007年6月11日回答纳税人咨询时对“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条款的解释;地税局的理由是:1、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请问应当向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办理? 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是: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仍按《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于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财税[2006]第001号文件明确规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据此,如果两家房地产企业都是2007年注册的法人单位,且注册资本均为货币投资,两家公司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其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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