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格型号”处空缺,在发票认证时不受影响,在税务稽查时会不会以此票为项目缺漏,不符合开票的“开票完整”规定为由,不让作进项税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只是对发票所列数据的确认、证明,并不是说通过了认证就可以进项税抵扣,比如,有些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抵扣项目的或取得未按规定填写的,虽然经过认证了,也不能进行抵扣。 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贵公司收到项目缺漏、不符合开票要求的发票,存在不让作进项税抵扣的风险,为避免此种税收风险,贵公司应取得项目填开齐全的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