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 一、基本情况: 根据计算机选案,我稽查局于2004年7月20日派翟XX、秦XX对该公司2002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前,我们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档案,该公司2002年实现应税收入184751339.32元,实现税金1524968.20元,税负0.83%。我们认为该公司税负率偏低并且其生产免税产品碳铵,分析了该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我们决定采取调帐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我们来到该公司后,向公司的领导和有关财务人员说明来意并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检查。该公司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的核算收入、成本及费用,并且已实现会计电算化。该公司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200956373.45元。其中免税收入16205034.13元,应税收入184751339.32元,本期销项税24040057.92元,进项税22615542.93元,应交增值税1524968.20元,实际缴纳414823.51元期初累计欠缴增值税2275276.71元,期末累计欠缴增值税3385421.40元,期末留抵100453.21元。 二、发现问题及依据: 1、2002年11月30日收外单位用电款176709.69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25675.77元。 2、2002年12月30日收外单位用电款28542.49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4147.20元 3、2002年11月30日销售货物105187.00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12101.16元。 4、2002年12月30日销售货物113121.27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13013.95元。 以上1-4项共计应补提销项税54938.08元。 5、2002年11-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47976884.69元,其中免税碳铵收入1628306.50元,未转出进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应转出进项税5862855.32×(1628306.50÷47976884.69)=198981.77元。 以上1-5项共计应补缴增值税253919.85元。 三、处理意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少交增值税从少交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所偷税款处以0.5罚款,罚款金额为126959.93元。 四、执行结果: 五、案例分析及建议: 1、收取外单位电费未纳税。企业收取外单位用电款时其电费进项已经抵扣,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我们稽查部门在检查企业时,发现有一些企业存在这种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将收取的外单位电费直接冲减费用或记入往来帐户,将税款隐蔽起来,造成偷税。 2、混淆应税、免税货物未转出进项税款。企业既销售应征税产品,又销售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往往不加以区分而全部抵扣,造成多抵扣进项税款。 3、销售废料未纳税。企业销售废料废渣等应按其主导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这部分收入,企业通常记入“营业外收入”而忽略了税款,未申报纳税。 我们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目前,我们的税收宣传还停留在浅层面上,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宣传工作也多是阶段性和暂时性的,政策不能很好的深入企业,建议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多深入企业,把新政策、新文件传达好,以满足纳税人了解税收知识的需求,减少税款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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