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例中发放的A产品平均分配给总部管理人员和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4)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假设甲公司用A产品换回了乙公司的一辆汽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汽车的公允价值为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补价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5)用于抵偿债务。企业可将该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 假设该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购货款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8年8月8日,经双方协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偿还债务。丙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债的A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此外,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的自购自销方式),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等自产自用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均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自产自用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自产自用特殊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前述的3种特殊情况的自产自用事项。企业应根据其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成本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按确定的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2)用于无偿赠送他人。领用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因为赠送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3)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产产品用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成本转账,不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此外,属于这一类型的还有受托代销商品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的情况,也不确认收入,原理类似,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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