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 (2)会计制度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 三、自产自用会计及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现以甲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和说明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税务会计处理。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领用其生产的A产品,该产品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且A产品为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当A产品分别用于不同用途时,则其相应的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1)用于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2)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按应税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实际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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