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685号 1999-10-1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鉴于中国电信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机制,促进中国电信发展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对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分立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其他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分立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今后每年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继续贴花。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第一条规定免税的资金已缴纳印花税的,不予抵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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