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1998]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网球、壁球等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20
摘要:除《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射击、狩猎、跑马要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外,其他的是以锻炼身体为主,以体育活动出现,如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钓鱼等场所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及价外费用,暂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网球、壁球等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6号      1998-01-20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请示,对网球场、壁球场应按“娱乐业”还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市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上级局没有具体明确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除《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射击、狩猎、跑马要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外,其他的是以锻炼身体为主,以体育活动出现,如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钓鱼等场所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及价外费用,暂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东地税发[1995]113号《关于明确溜冰场征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东地税发[1996]205号《关于明确“钓鱼”征税问题的通知》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应暂停执行。

  上述规定从199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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