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网球、壁球等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6号 1998-01-20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请示,对网球场、壁球场应按“娱乐业”还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市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上级局没有具体明确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除《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射击、狩猎、跑马要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外,其他的是以锻炼身体为主,以体育活动出现,如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钓鱼等场所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及价外费用,暂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东地税发[1995]113号《关于明确溜冰场征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东地税发[1996]205号《关于明确“钓鱼”征税问题的通知》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应暂停执行。 上述规定从199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