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37号 2005-01-2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补)完税证明、车辆变更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的审批权限问题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对换(补)完税证明和车辆变更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的审批权限,改由各市、县车购办负责人审批,车购办每旬将审批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局长。 二、关于档案袋印制、使用问题 档案袋由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发给各市、县使用,式样(见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档案袋》。 三、关于车购税业务接收和税款征收工作“5日一报”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市国税局每5日将车购税业务接收和税款征收情况上报区局流转税处。同时报送《车辆购置税收入情况表》(见附件1)。 “5日一报”是指每月1号、6号、11号、16号、21号、2 6号上报前5日的工作、收入情况。 四、关于实行完税证明月报制度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每月5日前,各车购办票管员要填写上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明细表》(见附件2)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见附件3)上报各市局票管员,各市局票管员10日前汇总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五、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各车购办在税款征收和免征后,要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一次性发放给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完税证明正本。 六、关于农用三轮运输车办理免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66号文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应按规定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手续,由于我区免税软件系统只安装到市级车购办,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手续,各县车购办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市国税局联系安装免税软件系统,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的业务。 七、关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备案制度问题 为了确保同一车型的计税价格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各市车购办比照已核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后,5日内将情况上报区国税局备案。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摩托车,各市、县车购办比照已核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后,5日内将情况上报市国税局备案。 附件:(略) 1、车辆购置税收入情况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明细表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档案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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