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596号 1998-12-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我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进度,加大对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督促力度,保证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在严格审核申请纳入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基础上,加快审批工作的进度,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训工作。对于已通知纳入的企业,逾期不办理购机、不参加培训,不能用防伪税控机开票的,分局发票科要停止对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发往: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号: ) 限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_____________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规定和你单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我局已将你单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故请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内,必须带下列证件 (见附一)到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购机与培训事宜,否则,从到期之日起按规定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予以配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分局 年 月 日 附一:证件如下: 1、本通知书; 2、《深圳市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第五联; 3、税务登记证 (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 附二:税务咨询公司地址:笋岗仓库九区(帝豪酒店北) 国税局罗湖征收分局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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