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假发票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408号 2000-08-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强化发票管理,规范、统一对收缴假发票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收缴假发票的处理程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纳税人取得经税务机关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后的假发票,一律予以没收。没收时,税务执法人员统一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没收假发票统一凭证》(见附件)。 二、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收缴假发票登记管理制度,对没收的假发票原件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单独保管,复印件随同“没收统一凭证”第三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三、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局(发票处)办理重新鉴定。 二〇〇〇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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