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2]79号 2002-02-20 烟台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对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有限公司2001年底以前发生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按照“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对2002年以后发生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要按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免抵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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