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4]8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3
摘要:新印制的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不变。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证和接受。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81号      2004-03-0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件精神,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联次和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制的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不变。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证和接受。

  二、新印制的专用发票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规定执行。即三联票、六联票的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此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税务机关在流转和销售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2003年度以前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执行原价格。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须在近期内领取2003年度下半年各自上报计划所印制的专用发票,并妥善安排好旧票的发售工作。

  四、为了做好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各地必须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广泛张贴在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切实做好专用发票发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