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62号 2004-08-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将《通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并及时将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同时做好对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当月(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方可申请和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即可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即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我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以及经实地查验确认无误后,方予批准认定。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实行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其月供票限量和月结存票量均不超过25份;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实行月限量供售制度。其月供票限量和月结存票量均不超过25份;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可按我局现行规定审批。 (三)新办商贸企业按月限量领购专用发票不能满足当月正常经营需要的,可在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申请增购发票,但增购前必须按照上一次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新办商贸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须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并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先审核后申报抵扣的办法。 四、新办商贸企业在纳税辅导期满后,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正认定申请,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符合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与条件的; (二)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合法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 (三)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辅导期内有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偷逃税、骗税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延长纳税辅导期。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否则,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将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未在规定期限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包括未按时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税的),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暂停向其供售发票;对其已领购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作失控发票处理。 (二)对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走逃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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