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219号 2004-12-1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海关对保税生产资料的监管方式已有重大变化,经研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深税发[1994]7号通知印发)。同时废止以下两项有关减免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经营减税、免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11号)第三条规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局务会议纪要〈1994年新税制政策会议纪要之二〉》第十条“关于生产型企业进口免税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 对于进口减免税、保税物资的销售按现行税法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税务局 200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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