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5]5号 2005-01-25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特此通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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