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4号 2007-01-09 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山东、安徽、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重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税 屋附件: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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