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5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3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统一全省税务登记代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54号        2005-04-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统一全省税务登记代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实行同一税务登记代码。

  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由15位码组成。其中:前6位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码;后9位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对于设立在国家未单独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保税区等区域内以及属于各级直属局、涉外分局等实施跨行政区域管理的税务机构所管辖的纳税人,其区域码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原行政区域码确定,不再单独赋予区域码。

  对于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其税务登记代码根据区域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该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的,据其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代码不得重复。

  三、个体工商户,除按照规定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如个体加油站)以外,其税务登记代码原则上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或18位码组成。但鉴于目前个体工商户连锁经营、跨区域经营较多的情况,为便于在市级和省级数据集中后对纳税人进行识别,在编制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时,统一在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加2位识别码

  其中:第1位识别码为地域识别码,用以区分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级市,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详见附件);第2位为顺序识别码,用以区分同一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地级市办理的多个税务登记证件,按照办证时间以阿拉伯数字0-9(0,1,2,3,…,9)依次编制,对10位阿拉伯数字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继续以大写英文字母A-Z(A,B,C,D,…,Y,Z)顺序进行。

  例如,某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济南市范围内先后办理了3个税务登记证件,之后又在淄博市范围内办理2个税务登记证件,其两地税务登记代码的2位识别码应分别为:A0、A1、A2和C0、C1。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1位顺序识别码,由至少15位码组成(不足15位的,在其证件号码与顺序识别码之间以0补齐)。其中:前6位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码;证件号码以其相应的有效证件记载为依据;最后1位顺序识别码用以区分同一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在同一县(市、区)办理的多个税务登记证件,按照办证时间以阿拉伯数字0-9(0,1,2,3,…,9)依次编制,对10位阿拉伯数字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继续以大写英文字母A-Z(A,B,C,D,…,Y,Z)顺序进行。

  五、几点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时,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各地要对照《通知》规定,对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发现与《通知》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况,应进行逐户统计,并在实施税务登记换证时统一予以调整。对涉及相关软件修改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并做好新旧税务登记信息的衔接工作。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比对,以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进行协商解决,并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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