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326号 2008-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进度。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尽快将有关精神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培训,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 此项工作涉及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做好推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配合信息中心和征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系统按时运行。 三、认真做好推行准备工作 省局正在进行税务端的升级和税控盘产品的组织工作,各地需要确定各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要求组织企业端的升级、培训,具体的工作安排随后下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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