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57号 2009-04-0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国际税务科(分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按清缴工作规程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 二、汇算清缴工作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汇算清缴业务量按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三、各设区市局应于7月15日前按《规程》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正式行文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