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请问约定分配项目的利润是否仅指按比例分成,如果是固定金额的分红是否不适用此条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条款中如何分配项目利润没有规定是否需按出资比例分配。我们认为,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时,可约定一方按固定金额取得项目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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