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你好,我有一公司转让给朋友,现在在办理地税的转让手续。帐上有未分配利润,现地税说要按规定20%收取所得税。请问广州地税有没有这规定?
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广州地税12366 时 间: 2010-04-07
歇业注销手续的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企业歇业时需要办理两项工作:
一时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实际经营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办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是终止前需要按照企业资产清算结果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是第一步工作,就是歇业时的“清票清税”事宜,包括发票清理和流转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的清理缴纳工作,第二款所说的就是企业歇业时的资产清算,资产清算是需要将企业所有的帐务进行处理后,对所存资产进行清理。
对企业所存的净资产如果大于企业所有者权益部分,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些工作未完成之前,税务机关一般是不能依法办理歇业注销手续的。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清算清缴的实践和探索
当前,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强势推动下,一方面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与日俱增,另一方面由于激烈的角逐竞争,企业关、停、并、转现象日益频繁,税务登记变动率不断攀升。在要求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中,除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正常注销外,相当一部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或为了转移资产,或为了躲 避债务和矛盾,或为了偷逃税收。于是今天注销明天重办者有之,此地注销异地再办者亦有之,这些属恶意注销行为。如何依法规范地做好注销清算清缴工作乃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当前清算清缴工作中的主要存在问题
(一)票证清缴不规范。核对企业结存的发票、收购凭证等欠认真细仔,短缺现象屡有发生。切角作废后的发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任由企业处置。税务登记证、购票证等涉税证件收缴不全,丢失的未办声明作废手续就认可,该罚款的未罚款,清缴工作失之过宽。
(二)税金清算不彻底 。
1.清算的力度有所偏颇。增值税企业税金清算应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生产消费品企业)和企业所得税。一般偏重增值税清算,但对所得税往往蜻蜓点水,敷衍塞责,不作细仔的查账核对。
2.清算年限不足。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值税清算的时段是最近三个年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仅清算当年税金,人为地缩短清算期限,极有可能导致一些涉税问题被掩盖湮没。
3.存货税金流失。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注销,其账面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有些企业申请注销前蓄意多转成本,甚至把存货一次性转光,以逃避纳税。而有的税务管理人员不作认真的勾稽关系分析和账实核对,仅根据提供的会计报表,听之信之,致使存货税金流失严重。
(三)审核把关不力。
注销材料应由分局分管领导严格审核后报县(市)局审批。而少数分局领导错误地认为,材料的真实性由下面负责,政策性由上面把关,于是流于形式签字上报,既不认真审核分析,又不调查复核,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二、问题的成因
上述存在问题,原因因人因地而异。除了纳税人方面的因素外,我们干部自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工作责任性不强。认为企业申请注销不是经营不善就是业务断档,难以为继,有恻隐同情之心,清算清缴时往往手下留情。也有的借口事情多,工作忙,调查浮光掠影,清算马虎草率,疏于管理,淡化责任。
(二)业务水平不高。清算工作是一项多税种的纳税检查,需要有一定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技能。有的同志平时对税收业务学习抓得不紧,钻得不透,遇到较隐蔽的问题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尤其是对存货和所得税往往被账面假象所迷惑,查不出问题和漏洞。
(三)思想素质不高。少数同志人情观念重于法治意识,手下留情,以税徇私。也有极个别的心术不正,搞投桃报李,以税谋私。
三、依法治税,规范操作,切实做好清算清缴工作
注销是税务登记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对注销企业清算清缴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执法工作,是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以对国家,对纳税人双向负责的态度和依法治税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探讨意见。
(一)规范清算清缴程序
1.组建清算小组。一般由所在地责任区管理员和分局科(股)室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两人。凡有亲友和利害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制度。清算小组的职责是调查核实,收缴票证,清算税款,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清算组成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要对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全面收缴涉税票证。主要包括“三票”、“两证”、和“两卡”。“三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对结余的发票当场清点,切角作废后封存保管。如出现短缺,要及时查清原因,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规定处罚。“两证”即税务登记和购票证。“两卡”即金税卡和IC卡(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遗失纳税人要作书面说明,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3.报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按上级规定的要求归集整理资料,税金清算报告须经税企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盖章。如有清缴税款的,要附税票或有关入库凭证复印件。所有材料经分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县(市)局上传注销工作流,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县(市)局对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或签署意见后退回复查。
(二)努力提高税金清算的能力
税金清算是整个注销工作诸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清算,按税种分有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时间分有历年陈欠税,当年应缴税金和存货税金。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练就识别真伪,洞察秋毫的火眼金睛,提高清算工作的能力和效率。
1.陈欠税清缴。
仔细核对机内、机外欠税台账,转制前的老企业一般都有欠税登记在册。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少数企业对“应交税金”账务作了“技术处理”。我们要善于从企业应交税金核算和年度结转中找出破绽,同时出示欠税登记和欠税依据,有理有据把欠税征收入库。
2.应交税金清算。
按照规定,应交税金清算的追溯时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重点是当年的应交税金。首先,核准其销项税金。通过核对发票使用明细表和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确定其销项税金。其次,核准其进项抵扣税金。通过核对进项税款抵扣明细表和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原材料等会计科目,看有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从而确定其准于抵扣的进项税金。在此基础上确认或调整应交增值税,凡有应税消费品的应与增值税同步清算。
3.存货税金清算。
清算存货是注销工作的难点和关键。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来自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投资、捐赠等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上级税务机关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征税款,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为了逃避存货缴税,不少人煞费苦心。有的不设库存明细账,入库不登记,出库不记录(其实内部都记账);有的发生毁损、霉变不作账务处理;有的多转成本,虚列库存,甚至于申请注销前一个月把存货一次性转光,如此等等。如何核准其存货?现以工业企业为例,摸索出以下三种方法。
(1)销售成本率法。销售成本率就是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在一定时段内如果不出现大的物价波动和其他特殊情况,就某一行业,某一企业而言这种比率是相对平衡稳定的。当某一个月销售成本率偏高,甚至出现主营业务成本等于或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时,只有三种可能:一种是成本价销售或亏本销售;第二种是隐匿销售收入不申报;第三种是虚转成本,减少库存。如何正确界定异常现象的原因?首先,查阅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账务,核准其当期销售收入,与当期申报销售数比对,即可判断是否存在隐匿销售行为。其次,根据销售发票上的单价对照当月产品成本结算单核算的单位成本,即可判断是否属成本价销售或亏本销售。最后,根据完工产品单件成本和实际销售单价求出销售成本率,据以算出当月应转主营业务成本,其与纳税人账面已转成本的差额即为多转的成本。对隐匿销售和虚转成本行为应按偷税论处。
(2)逐月推算法。我们可以用以下等式检验某一个月的期末存货正确与否。
月末存货额=月初存货额+当月材料增加额—当月投产材料额 +当月入库产品—当月销售产品
等式中的各项均以成本价核算。当月材料增加额包括取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凭证和没有取得发票的,既可以是外购的,也可以是接受投资或捐赠的。当月投产材料额可以从库存材料登记簿或者从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会计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归集。运用这一数学等式可以较快捷地鉴别注销前一两个月存货额的真伪性。
(3)整体测算法。对某一个纳税年度或一个时段的期末存货的检查,采用整体测算法较为快捷方便。现以一个纳税年度为例,假若没有原材料销售和非正常损失,则:
年末存货额=年初存货额+当年新增材料额+当年应付工资 +当年制造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销售成本率
等式中当年新增材料额的内涵与逐月推算法一致。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生产几种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可以先根据各月完工产品成本结算单得出各月单件销售成本率,再按照加权平均法算出各月平均销售成本率,最后求得年平均销售成本率。等式中的其他数据均可从相关会计科目中查到。运用这一数学等式可以有效地鉴别逐月分摊存货,虚转成本的偷税行为。
通过上述方法核准纳税人期末存货账面金额后,还要与库存数额进行账实核对,发现差异,应查明原因,据实处理。如果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在计征增值税的同时,就其产成品部分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消费税。
4.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在清算增值税的同时,对当年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无论是否满一个会计年度。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重点审核三方面内容,即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及其金额,适用税率。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主要审核其收入总额和适用所得率。无论有否应交税金,注销前都要进行汇算清缴,填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强化审核把关。
对企业注销的审核把关主要抓住三环节。一是涉税证件清缴的完整性。如有遗失,审核是否已采取了救助措施,该处罚的是否已处罚。二是税金清算的彻底性。审核有关税种是否都已清算,清算过程中有否疑点和漏洞,税款是否入库。三是呈报资料的规范性。审核规定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调查报告是否清楚完整,签名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
(四)严格实行岗位考评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注销是税务登记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列为日常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考核可具体细化为发票清理、证件缴销、政策执行、税款入库、资料完整等项内容,制订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分值。逐级考核,责任到人,兑现到人,切实改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状况。
通过考核,规范执法,促进工作。对于因工作懈怠,玩忽职守,甚至以税徇私,以税谋私而造成发票管理上重大隐患或国家税款流失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动真碰硬,以儆效尤,确保税务登记注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作者单位:海门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