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在“放管服”改革后被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因此,关联企业直接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重点就在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比如借款利率约定符合市场化原则。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无法收回的关联企业借款可否税前扣除? 问:某国有企业对A企业投资50万元,后因A企业资金困难又借款给A企业200万元用于经营。现在A企业经营不善,在工商局已经办理注销,请问200万元借款可否作为债权损失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 中关于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规定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债权属于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申报税前扣除。 来源: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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