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时股东借款如何处理?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11-11
摘要:  问:我公司向股东借入流动资金,无法偿还,注销清算时是否应认定为无法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清算收益?   答:企业应确认该债务清偿收益。   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问:我公司向股东借入流动资金,无法偿还,注销清算时是否应认定为无法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清算收益?

  答:企业应确认该债务清偿收益。

  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三条规定: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第四条规定,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企业清算所得是否包括资本公积?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