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购土地6000平方米,价值360万元。在该土地上企业将建设办公楼一幢,对外营业的宾馆及餐饮楼一幢,还有绿地、鱼池、停车场及道路,办公楼与宾馆楼的宗地容积率均高于0.5.请问计算办公楼与宾馆的房产原值时如何计入应分摊的土地价值,是按照办公楼与宾馆的实际占地面积分摊部分土地价值,还是将6000平方米的全部土地价值按两幢楼的建筑面积分摊到房产原值里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6000平米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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