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交纳营业税的问题 在今年地税稽查中,我单位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支的有代收燃气初装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有客户办理按揭贷款代收的公证费、契税、手续费等等,查账人员要求除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外,均应补交营业税及滞纳金。 代收的按揭贷款费用我们只是统一组织交纳然后交纳到相关单位,由他们出具发票之类,,我有点困惑。这部分也要缴纳营业税吗? 我问查账人员想要相关的文件,但他说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上有规定 答:房产开发经营公司从购房户取得的代收款项,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等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属于代收款项,不征营业税,仅对其收取的手续费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很明显,给了你税收筹划的空间,开发公司只收取售房款,其他代收性质的费用让物业公司来收,双方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价外费用”做了一个注解,“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房地产开发商为业主代收相关费用是否要交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商为业主代收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电表费、有限电视初装费、契税等费用,然后交有关部门,有的是开发商先垫付,再向业主收取,该帐目都在开发商的其他应收、应付中反映,如此处理是否要交营业税? 一、关于代收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电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营业税纳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规定明确了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额。 因此,上述代收款项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均应计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代收契税的营业税纳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售契税时,应注意查看本单位是否取得了地税机关授予的契税代征资格。 中介公司代收代付工本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2010-9-28 问:我公司是财税咨询中介机构,与客户签订合同分别约定代办工商税务的代理费用以及约定办事所需的工本费(按照工商、税务公布的收费标准),客户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和工本费。我公司收取客户的工本费全额取得工商和税务局开具给客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并将收费单据全部转交给客户,办事后工本费没有余额,我公司也不代垫费用。 请问我公司可否仅就收取的代理费(我公司取得实际报酬)缴纳营业税?还是必须连同代收代付的工本费合并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代为收取的工商及税务工本费属于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符合票据要求及款项归属的两个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里可以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财政票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代收代付下属子公司的费用是否要交营业税 我单位经常代付下属子公司的一些费用如电话费、水电费、工资薪金等,有时下会借用汽车时收取一些成本费用,请问收回的款项是否要交营业税,要开发票吗 回复:代收代付下属子公司的费用是否要交营业税 请将问题表述清楚(贵单位是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劳务?收回代付款是否有差额),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界定。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此,贵单位如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则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贵单位如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对代收代付款不征收营业税,无需开具地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