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22号 2010-09-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工信局(经信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操作,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我市经济三个发展,同时,鼓励我市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组织协调: 成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组织协调小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及市经信委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培训、项目确认、登记、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信息化支撑等。 二、政策宣传: (一)各单位要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电台及报刊等媒体各种方式组织宣传。要重点在以下类型的企业加强宣传: 1、高新技术企业; 2、软件企业;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发生技术转让行为的企业; 5、已在市科委和市经信委立项的其他企业。 (二)联合组织加计扣除专题培训会,讲解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登记及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三)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 (四)联合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发放到重点宣传企业,并取得企业的接受回执。 (五)加强对四大支柱产业、八大新兴产业及重点企业的辅导,采用集中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了解政策,运用好优惠政策。 三、确认及登记流程: (一)项目确认 1、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工作由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负责办理;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时,税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 2、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区县(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经信办)初审盖章后报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确认; 3、对市科委或市经信委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的科技项目计划,可以直接进行项目确认; 4、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 5、对2010年前跨年度开发的项目,从2010年起研发的部分,重新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报项目确认; 6、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7、企业申报项目确认时,应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报送纸质资料一式二份; 8、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负责开发项目确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处理项目确认数据; 9、经市科委或市经信委在项目确认后,直接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及一份企业申报资料传递给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 10、对网上申报项目确认的企业,应将纸质材料影印后,上传给项目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市科委或市经信委在项目确认后,将影印资料一并传递给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 11、从2011年起的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的网上申报。 (二)项目登记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收到市科委或市经信委传递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数据后,分发给各区县税务机关,由各区县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项目登记; 3、各区县税务机关收到分发的项目登记资料后,要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要及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对不予登记的,通知企业并向企业说明原因,同时,将不予登记的企业名单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报给市科委和市经信委。 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做好项目登记信息与征管系统的衔接,运用信息化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登记管理。 四、加计扣除备案 1、企业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和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备案。 2、企业备案核实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各区县税务机关要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工作,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环节,要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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